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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中秋双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7:25 来源:寿县新闻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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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平安祥和健康过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研究决定加强国庆、中秋双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寿县古城区和新城区南至城南保庄圩、寿县汽车站一线,东至东津渡大桥,北至北门外河道(原靖淮桥),西至跃进河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二、其他燃放管控规定

文明传承中秋节“打火把”民俗。中秋节不在城墙上、文物保护范围及其他安全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域燃放火把,禁止随意丢弃火把。其他区域倡导不燃少燃火把。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燃放火把造成露天焚烧污染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财产、生命损失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寿县贡献力量!

寿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林长制及绿化)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特 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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